一、合伙企業解釋
1、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2、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3、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5、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6、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二、合伙企業注冊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合伙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伙;
8、爭議解決辦法;
9、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違約責任。